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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4:52
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风险警示名单管理办法
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风险警示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建立失信约束机制,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和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益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扰乱市场秩序或者损害交易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交易当事人;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交易当事人产生矛盾后,对交易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与一方交易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交易当事人或者交易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七)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八)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九)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十)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者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

(一)散布、传播损害本行业或同行声誉的信息,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

(二)采用低价、支付回扣、许诺返佣或者贬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等方法争抢客源;

(三)冒充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骗取交易当事人信任,或者以此方法损害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益。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所在机构的利益,不得有下列损害所在机构的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二)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或者通过伪造公章、合同或者票据等方式将私自承揽业务、收取费;

(三)将委托人或意向委托人转借给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

(四)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及行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行业自律性规定;

(二)骗取、出租(借)、租(借)用相关证书、证件;

(三)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业组织作出的决定。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行业形象和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将被列入“风险警示名单”。

第八条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将名单报送本会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风险警示名单”报送本会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名单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

(二)名单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及证据材料;

第十条 提供“风险警示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由于“风险警示名单”所产生的争议,由提供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风险警示名单”产生争议而致使本会产生损失的,本会有权要求提供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予以赔偿,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解决争议的费用、本会因此承担的赔偿等。


第十二条 本会收到“风险警示名单”后,根据提供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求,或者根据维护行业利益的需要,将名单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获得“风险警示名单”或者相关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仅可为其本机构的需要,在有限范围内使用“风险警示名单”或者相关信息,严禁将“风险警示名单”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对外扩散,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本会有权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撤回“风险警示名单”的公示或者反复公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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