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56-8806100/3339497
list-icon
首页 / 新闻中心 / 协会快讯
2026-10-12 17:29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自查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

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自查的通知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落实机构备案、实名登记等工作要求,及时更新机构备案和人员登记信息,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开展2026第四季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强化登记备案信息公示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1.凡在本市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等项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机构备案;

2.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到期前的30日内办理年审;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机构注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机构备案证书。


点击链接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流程


(二)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须为本机构所有经纪从业人员办理实名登记;

2.经纪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变更或已离职的,经纪机构需及时办理变更或离职手续;

3.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

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备案、从业人员未实名登记、机构备案过期、登记信息未及时变更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将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请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重视并落实自查工作,同时按照门店“三码公示”的要求,做好机构备案证书公示、经纪人从业信息公示和二手房源公示。


特此通知


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

2026年10月12日


首页
{{ item.name }}
搜索
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
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

0756-8806100/3339497

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
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